安徽利辛村民举报村支书遭威胁 纪委查案被举报人带路 前不久,安徽省利辛县刘家集乡刘南村村民向廉政法制周刊实名举报该村支书江杰滥用职权对村民巧立名目进行罚款、贪污上级下发的农业补助款、随意殴打村民、占用集体土地建房牟取私利等问题。 4月20日,廉政法制周刊特派记者前往事发地对此进行了调查。 4月29日,刊发了《安徽利辛一村支书涉嫌贪腐遭实名举报》 一文。 文章刊发以后,引起国内众多媒体的共鸣,中国网、中华新闻网、中国吉林网、消费日报网、法制与社会等数十家国内重点新闻网站进行了转载。当地纪委也向廉政法制周刊记者表示:正在立案调查,由于江杰外出打工,难以联系。 然而,令记者没有想到的是,报道不仅没有帮到实名举报的村民,反而给他们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村民遭村支书威胁警告 在文章见报的次日,一位举报者在电话中告诉记者:江杰当面警告他不要不识好歹,不要把事情弄大了,弄大了是要蹲监狱的。 “江杰不是不在家吗?怎么警告你?”记者反问道。 “谁在说他不在家?就是在文章见报的当天上午,江杰本人还在县委党校学习呢!文章见报的当天他离开党校的。”村民说。 而在利辛县纪委采访时,纪委干部亲口告诉记者江杰外出打工,一直无法联系时,江杰正在县城悠哉地逛街。 还有一位村民遭到江杰的质问:低保都给你了,也没有问你要计划生育超生费你还举报我?你信不信马上去掉你的低保!? 村民周某同样也被警告:你小门小户还跟着别人闹?!到最后吃亏的还是你们!我占地盖房子卖钱,占的又不是你们家的,占的是村里的,和你有什么关系?! 江杰还找到刘丽的奶奶,称:别让你孙女再告我了,再告就不让你吃低保! 据了解,这已经不是江杰第一次这样做了。在去年,江杰知道有村民举报自己以后,就公开在村委会的喇叭上广播:现在村里有个别人告我,我不怕!我警告你们,你们到哪里去见了谁我都知道,不要认为我治不了你们…… 纪委人员查案被举报人带路 举报者遭到被举报者的警告也许不稀奇,但是后面的事情就不得不让人费解了。 “既然我们是实名举报的,我们就欢迎纪委或者检察院来人调查核实,但是我没有想到的是,给纪委工作人员带路的居然是江杰本人!还让他与我们当面对质!这样去调查,村民能方便讲实话吗?”举报者说。 村民说,在他们见到纪委的工作人员之前,江杰又警告说“你们告了我好几年了,我还是我,我还是支书!你说我上面有领导保着,你能把我怎么着?” 据他们说,在几年前就向县纪委、检察院举报了江杰,但是江杰始终没有受到查处。 “江杰县里有人罩着!他的亲家是纪委干部,我们平头百姓肯定斗不过他!所以你不要问我的名字。”有村民说。 这是真的吗?据该县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干部说,去年亳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成员、副调研员李绍清被查处的时候,交代自己在利辛县刘家集乡党委书记的时候,收受过他人的贿赂。行贿人中就有江杰,相关部门在找江杰调查核实的时候,江杰自己也承认送了李绍清五万元,还交代了其他非法占用的十几万元。仅仅这两项就应该受到法律制裁,但是最后县纪委仅作出让其退赃款12万元的决定。 让被举报人与举报人见面不妥 5月19日,廉政法制周刊记者来到亳州市纪委。见到了纪委办公室的付主任,他得知记者的来意后表示:非常欢迎媒体的的监督。 “村支书违纪问题归县级纪委查处。”他说,在文章见报的当天,市委、纪委领导就对此事进行了批示,并责成利辛县纪委对“利辛县刘家集乡刘南村村民实名举报村支书江杰”一事进行严肃调查,并要求将调查结果上报市纪委,不过目前利辛县纪委还没有将调查结果上报。 “利辛县纪委工作人员让被举报人和举报人面对面肯定是不对的,这样的工作方法是错误的。”付主任坦言。他表示:亳州市纪委将会告知利辛县纪委工作人员在以后的工作中给予高度重视并注意工作方式。 “只要调查结果是当事人存在违法违纪,就依法严格处理,调查一有结果将及时对外公布,并通报媒体。”记者临走时,付主任说。 那么,利辛县纪委最后会做出什么样的调查结果呢?我们将继续关注。(记者赵旭东) 编者按: 常言道别拿村长不当干部,那么村干部是不是贪污犯罪的主体呢? 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高级合伙人梅新和律师说:虽然村干部是游离于国家行政干部体制之外的、不在编、不脱产的边缘化干部,但是属于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当中规定的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曾对该条规定作过进一步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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