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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平陆民生工程变成“堵门工程”

2012年10月25日,杨天真“堵了”居民的单元楼门,用水泥和砖砌成一米厚的墙,为什么?这单元楼有11层20多户人家,楼道门是公共的通道,这是损害公共利益,损害居民的基本生活权利,此行为已涉嫌违法。

杨天真在“被堵”的楼门前贴出告示:“平陆县鑫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鑫慧房产)与我因本楼纠纷正在平陆县人民法院打官司,法院要求在法院审理中间要维持现状”。

居民认为这是杨天真又一次涉嫌违法,“法院要求”应该由法院来公告而不是由杨天真来假借虎威。

楼门“被堵”十个月了,在拆、堵的抗争中,居民与杨天真及家属多次发生推搡冲突,110出警多达八次。

鑫慧房产多次派人到县纪检委、县信访办、县公安局、县政府等部门反映问题,没有得到回应。

更令人担忧的是,冲突还在不断升级,人们愤怒的说,杨天真涉嫌违法,难道我们的政府也不懂法,“平陆不平”。

鑫慧房产与杨天真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请看记者调查。



重点民生工程:“春元街蔬菜市场”



记者在2007年12月5日的山西平陆县圣人涧镇政府会议纪要上、在平陆县人民政府联席会议纪要上看到有这样的记录:建设春元街蔬菜市场是县委、县政府的十大民生工程之一。

据悉,平陆县没有蔬菜市场,蔬菜摊点乱摆乱放,为了有效解决划行归市,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县委、县政府决定建设一个规范的蔬菜市场,利民利市,为建设好这一重点工程,平陆县圣人涧镇政府专门成立了工程建设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镇土管所所长芦澄泉担任,专门负责协调工作。

春元街蔬菜市场位于山西平陆县圣人涧镇圣人涧村与下村二组交界处,地形是一个自然荒沟,是县城主要的泄洪排污通道,要处理地基需花费200多万元,置换沟边宅基地住户花费需696万多元,基础工程费用巨大。

圣人涧镇多次招开招商引资重点项目会议……鑫慧房产决定投资开发重点民生工程:“春元街蔬菜市场”。

为了保质保量按期完工,使得在此居住的人家都得到满意的补偿,鑫慧房产想尽办法解决,最终,没有钉子户,没有强行拆除,没有上访人家。

“无中生有”杨天真

2008年3月1日,在土管所所长芦澄泉的协调下,鑫慧房产法人林金川(乙方)与圣人涧镇下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贾学亮、村书记李红伟及下村二组组长林永清(甲方)签订沟底荒坡偿款协议,协议主要内容是补偿给下村二组沟底荒坡10万元补偿费。作为乙方永久开发使用。协议签的很顺利,双方签字盖章。

记者了解,当时,双方心理都有个疑问但又都没有开口问:在协议乙方的位置上还有杨天真的名字和括号投资商。

林金川说,当时,协议是芦澄泉准备好的,签协议的时候才看到杨天真的名字,我不认识这个人,他也没在场,我就没有追问。

村书记李红伟、下村二组组长林永清当时也是这么认为,杨天真他们不认识,而且也没在现场,有投资人林金川签字就行了,对协议上杨天真的名字没有在意。

芦澄泉为什么要加上杨天真的名字,我们不得而知。

但在芦澄泉给法院的证言中(日记复印件上)记载杨天真在2008年的3月3日准备与下村二组协商购买土地的事。日记是3月3日写的,协议3月1日签的,这里有是非颠倒之嫌疑。

鑫慧房产在与村民的土地补偿、居民的拆迁问题上没有遗留任何纠纷,而土管所所长芦澄泉却看到了商机。

芦澄泉通过写日记的方式记录这一过程,在协议上加杨天真的名字都不是作无用功,是为下一步打下伏笔。

果然,在一审庭审中杨天真拿出2008年11月15日给下村村委会的10万元土地款的收据。

据了解,十万元收据是村会计写的,他和下村二组组长林永清都说没有见到钱,只见到一堆白条。
“六佰万房产”

2012年初,“春元街蔬菜市场”的建设在有条不紊的进行中,主体建筑物蔬菜市场和附属建筑物居民楼(一层是门面房)相继竣工并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交付使用。

蔬菜市场开始营业了,回迁、购房居民也陆续装修、入住。

林金川说,他从来不认识杨天真,2008年3月1日与下村二组签订土地补偿协议时,没见过杨天真,签协议后,杨天真也没有露过面。

他说,2012年初,芦澄泉和一个陌生人(杨天真)到我公司找我,说公司建设的东西20米南北11.5米的临街门面房是他的(门面房和十五套单元房,价值600多万),有签订的协议为证。

他说,杨天真给我看的这份协议书是2008年4月6日公司与杨天真签的,协议书上有公司的章和我的名章,没有我的亲笔签名。我不认识杨天真,也从未与他签过什么协议,这份协议我不认可。

2012年2月8日下午6点左右,芦澄泉给我打电话,说和我谈谈,他在三门峡虢国宾馆等我,我到三门峡虢国宾馆后,芦澄泉、杨天真、还有两个陌生人已经在宾馆等我了,他们让我在2008年4月6日的协议书上签字,那是价值600多万的房产,我坚决不从,他们就抢走我的手机,将我软禁长达6小时,进行威逼恐吓,在人生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直到凌晨1点多我被迫在二份协议上签上名字和日期,一个落款是2012年2月9日,一个落款写成了2812年2月9日。

2012年9月2日,鑫慧房产以原告的身份将杨天真告上法庭,诉2008年4月6日(实为2012年2月9日)签订的协议为无效协议。

2013年6月14日,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判决书:因无证据证实林金川是被胁迫其签名、盖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该协议不存在《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应认为该协议合法有效,驳回原告平陆县鑫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2年10月25日,杨天真“堵了”居民的单元楼门,他认为,那楼里有十五套单元房和门面房是他的了。



庭审现场

2013年8月29日,鑫慧房产进行了上诉,山西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鑫慧房产上诉请求:撤销平陆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平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撤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协议书。

被上诉人杨天真到庭。

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中国经济时报的记者以个人身份参加了旁听,双方的家属、朋友参加了旁听。中院王副院长也在座。

上诉方与被上诉方进行了法庭陈述,法庭辩论等。

鑫慧房产代理律师上海英泽律师事务所何涛,他认为本案的关键是被上诉人杨天真是否购买了圣人涧镇下村二组的土地,如果购买了是否合法?这两个问题是审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2年2月9日所签协议是否存在合理性、合法性的事实基础。

他说,一审法院既没有查清杨天真是否购买土地,是否拥有下村二组土地使用权,甚至对杨天真所说的涉案土地的方位、面积、来源及合法有效证明均未查明,属认定事实不清。

他说,事实上,杨天真一不是下村二组的集体组织成员,二没有与下村二组签订土地补偿协议。在一审庭审中又未举出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拥有下村二组的涉案土地,因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12年2月9日签订的协议不具有合理性、合法性,不存在签订协议的事实基础。

他说,被上诉人杨天真在没有任何土地凭证的情况下凭空以一纸协议欲占有上诉人600多万元的房产,这本身就能充分证明上诉人是在被上诉人等人的胁迫下签订的协议,不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他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他说,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协议性质为“土地置换房屋协议”,从某种意义可以推定一审法院认可了杨天真买卖土地的事实,假设该事实成立,那么杨天真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显然,杨天真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该买卖行为应属无效。那么在此基础上逼迫上诉人签订的协议应不受法律保护,依法应予撤销。

法庭审判长董大有对杨天真进行询问:2008年3月1日,鑫慧房产与圣人涧镇下村村民委员会签订补偿协议时,你是否在场?有没有签字、盖章?

杨天真:我没有在场。

法庭审判长董大有:你的十万元的土地款交给谁了?

杨天真:交给贾学亮了,没有,交给芦澄泉了。

法庭审判长董大有:你交给谁都忘了。

杨天真:交给谁我忘了,反正我有交款收据。

法庭审判长董大有:这十万元钱交给谁了,如果你说不清楚,可由检察院来问你,如果没有交纳这十万元钱,就有涉嫌诈骗的嫌疑。你们是共同开发,风险共担吗?除了十万土地补偿款,还有别的投资吗?

杨天真:没有共同开发,除十万土地补偿款,没有投资。

法庭审判长董大有:你们拿十万元钱,套人家600万的房产,你们觉着合适吗!小心拔出萝卜带出泥。

记者咨询了法律专家,专家认为,这不是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他是蓄谋已久,有计划、有步骤,以小博大。谎言、威胁利诱包裹着事件的整个过程,说明此事件的复杂性和尖锐性,这更需要我们的执法机构严格执法,依法办案,社会需要真相,经济社会发展更需要公平、公正。

我们期待着法院的公正判决。

2013-09-11 11:15:05 来源:中国房产网 --www.creri.com-- 浏览:1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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