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房产网 --中国房地产投融资信息第一门户 -www.juzhu.org-

房产新闻

合作动态

时事焦点

规划设计

新金融

财经视角

活动交流

在线咨询

/ - 搜文章

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资讯 >> 房产新闻 >> 产权只有40年 阆中国土局官网“神回复”


产权只有40年 阆中国土局官网“神回复”

  “40年后,我们是不是还存在这个世界…”
  发帖人周先生:
  当时正准备在阆中买房,了解到40年产权,所以才问的
  请问我们阆中商品房产权都才40年,南充、南部、西充都70年,如果到时40年到期后那房子算哪个的?如何处理?是否意味着现在当一次房奴,40年后还要当一次房奴?
  1、土地管理法规定,住宅最高70年,没有规定非70年不可;
  2、40年后,我们是不是还存在这个世界,不要考虑太长远了。

  2011-6-2121:12:27
  处理:
  相关分管领导被严厉批评,相关工作人员已被责令书面检讨
  回应市民时不应该漏掉土地使用权40年满后可以申请续期的重要内容,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担心。”
  ——阆中市国土资源局
  日前,四川省阆中市国土资源局在官方网站就“商品房产权40年”做出的回复经媒体曝光后,引起网友热议。其回复内容“40年后,我们是不是还存在这个世界,不要考虑太长远了……”更被网友们戏称为“神回复”。昨日下午,阆中市国土资源局通过官方网站做出回应,称“回复中出现言语不当”,并公开致歉。
  追访
  看到“神回复” 发帖人心情“一声叹息”
  2011年3月,网友“周国训”在阆中市国土局官方网站上发帖提问:“请问我们阆中商品房产权都才40年,南充、南部、西充都70年,如果到时40年到期后那房子算哪个的?如何处理?是否意味着现在当一次房奴,40年后还要当一次房奴?”
  3个月后,阆中市国土局给予回复:“1、土地管理法规定,住宅最高70年,没有规定非70年不可;2、40年后,我们是不是还存在这个世界,不要考虑太长远了。”
  回答是两年前的事了,没想到,昨日却突然在微博上引起热传。短短一天内,关于这则回复的消息被网友转发了超过2000次,各大门户网站也均作出报道。
  网友们在看到这条消息后,纷纷表示“神回复”。网友“刘鹤佳”更是较起真来:“查了一下,中国人首次购房年龄平均26~28岁。人均预期寿命73岁。你说40年后,你还在不在?”网友“赵鹏南investo”则调侃说:“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信了。”
  记者昨日联系上发帖者、网名为“周国训”的周先生,他说:“这是很久的事了,我们这些老百姓只能问问。”2011年发帖前,他正准备在阆中购买一套“小区性的住房”。“当时正准备买,了解到阆中的所有房子都说是40年产权,所以才问的。”当时看到“40年后,我们是不是还存在这个世界,不要考虑太长远了……”这个回复时,周先生说自己的心情只能用两个字来形容:“叹息”!对于自己的情况,周先生不愿意过多透露。
  处理
  相关内容删除 工作人员被责令书面检讨
  昨日下午1点半左右,阆中市国土资源局已经在其官方网站上对此事发布情况说明。
  阆中市国土资源局在回应中称,对原回复内容把关不严,出现了“言语不当的现象”。在国土局也对原文体中的“土地出让年限的问题”作出说明:“虽然《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住宅出让年限最高不超过70年,我市土地出让40年符合政策规定,但回应市民时不应该漏掉土地使用权40年满后可以申请续期的重要内容,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担心。”
  另外,原本被网友称作“神回复”的内容已被全部删去,改为:“根据《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住宅出让年限最高不超过70年;土地使用权40年满后可按规定续期”。
  对此事件造成的不良影响,阆中市国土资源局公开致歉,并表示对事件相关人员进行了相应处罚:“经该局党委会研究决定,对分管领导作出严肃批评,工作人员实行诫勉谈话并责令作出深刻的书面检讨。”
  记者随后致电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其宣传部工作人员赵蕾表示:“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已经知晓此事,我们会有进一步行动,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目前正在联系发帖者。”
  记者又多次致电阆中市国土资源局,其官方网站上的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律师说法>>>
  回复语气带嘲讽 业务素质不精
  针对阆中市国土资源局官方网站的“神回复”,四川省房地产协会常务理事、成都市房管局总法律顾问郑书宏律师昨日表示:“作为行政机关,他们的工作人员有义务解答群众的相关问题。而这名工作人员不仅没有认真解答好网友的提问,反而有种嘲讽的口吻,充分说明了他的业务素质不精。”
  郑书宏律师表示,按照目前的《物权法》和《房地产法》规定,房屋权属登记证书到期以后,只需向原登记机关登记续期即可。“就目前的法律而言,针对续期的缴费,并没有作出规定。”
  他还表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商品房包括为住宅和商业用房,住宅的产权是70年,商业性质的用房是40年。
  相关资料>>>
  《物权法》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第一百四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013-08-12 16:58:46 来源:中国房产网 --www.creri.com-- 浏览:112150

站内评论
网名:
评论:
验证: 共有0人评论查看所有评论(网友评论仅为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