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互联网金融“第一案”有哪些法律启示 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法律人员,应深入研究那些具有代表性的“第一案”,把握案件所折射出的法律管理意义 文 《法人》特约撰稿 陶光辉 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企业“出事”已经成为常态,如2015年8月超400亿元的昆明泛亚“日金宝”庞氏骗局尚未得到解决,12月份又爆出安徽钰诚集团“E租宝”逾700亿元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丑闻。而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 这些“大案”的“手法”其实并不少见,其发生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人性的贪婪在作祟。同这些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大案”比起来,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第一案”(时间发生最早的司法判例),似乎更具“启示价值”。 自2011年浙江阿里小贷诉淘宝商户郑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以来,互联网金融各种类型及领域的第一案就不断冒出,显示出这个行业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如何透过互联网金融各类第一案,总结出有效的法律管理方式,帮助企业开发合法的产品,制定合理的法律文本,使互联网金融企业可在“刀尖上起舞”,是互联网金融法律从业人员发挥其价值的最佳时机。 互联网金融各类第一案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金融的产物,其基本业态非常丰富。根据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颁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分为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其中网络借贷又包括P2P和网络小贷。在这些业态中,发生问题较多的是网络小贷、P2P、股权众筹融资等行业。 网络小贷第一案。2011年4月28日,浙江阿里小贷诉郑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杭州滨江区人民法院开庭。该案系网络小额贷款纠纷的第一例生效判决。经法院查明,原、被告通过网络在线订立一份《贷款合同》,约定:授信额度为人民币35万元;借款人同意原告将每次申请的贷款划入支付宝公司的结算账户;使用支付宝账号和密码登录阿里贷款网站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借款人本人行为;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等。在授信期限内,被告向原告申请支用贷款总计人民币35万元。截至2011年3月9日,被告有7笔贷款到期未清偿。原告随后诉至法院。法院当庭宣判,被告应当5日内归还本金、利息及罚息。 股权众筹融资第一案。2015年12月22日,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由北京市一中院审结。这是全国首例股权众筹融资案。飞度公司是运营“人人投”的股权众筹平台,诺米多公司与其签订《委托融资服务协议》,委托飞度公司在该平台融资。在融资期内,飞度公司成功为诺米多公司融资70.4万元,共有86位投资人认购投资。为履行融资合同,诺米多公司选定位于东城区的一处房屋作为经营用房。但飞度公司认为该房屋性质、店铺租金均与实际情况不符,可能涉及违建,在诺米多公司拒绝提供房屋真实产权信息的情况下,飞度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诺米多公司的协议,并要求诺米多公司支付融资费、违约金、经济损失等。经过审理,法院最终认定双方融资协议合法有效。 P2P非法集资第一案。实质上包括P2P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第一案和P2P集资诈骗第一案。2014年7月,深圳罗湖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邓某、李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邓某系深圳市誉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及公司负责人,李某系运营总监,负责公司客服管理、技术维护等工作。该公司在2013年6月19日创建“东方创投”网络投资平台,向社会公众推广其P2P信贷投资模式,以提供资金中介服务为名,承诺3%至4%月息的高额回报,通过网上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5年7月,江苏如皋人民法院认定木某、黄某构成集资诈骗罪。木某、黄某通过其注册的“优易公司”及“优易网”,于2012年8月18日—12月21日期间,在如皋市某亿丰商城内,以从事中介借贷为名,在未取得金融业务许可的前提下,编造“优易公司”系香港亿丰公司旗下成员,谎称亿丰商城商户需要借款,在“优易网”上发布虚假的借款标,以高额利率为诱饵,向45名被害人合计非法集资2550万元。在借款人不知情且其无归还能力的情况下,被告人将绝大部分集资款通过某投资公司配资投资期货、炒股,最后共亏损1259万元。 P2P催收第一案。2014年9月,上海点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点融网)诉李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案由上海浦东区人民法院审结。2013年7月8日,李某作为借款人,通过该公司运营的“点融网”与80多人达成了借款协议,约定以21.99%的年利率、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由80多人借款给李某共50万元。吴某、上海某公司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仅支付了两个月的本息后,李某就开始拒绝继续还款。依据点融网与李某之间的《居间协议》,在必要时出借人可以把债权转让给点融网。之后,在进行持续催收无效之后,点融网将李某告上法庭。 P2P评级第一案。2015年12月15日,久亿财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短融网)诉北京融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融360)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北京海淀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事件起因于2015年上半年,融360在其网站和理财公众号发布的两份网贷评级报告,将短融网评为“C级”“C-级”,并在“网贷评级说明”中给出“C-级平台整体实力最弱,风险较高,投资须特别谨慎”的意见。短融网据此起诉融360,称对其商业信誉进行诋毁,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删除相关报告和评论文章并赔偿经济损失。 P2P商标侵权第一案。2014年12月,合肥伍伍壹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拍拍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伍伍壹公司诉称,其系第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拍拍贷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网站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属于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拍拍贷公司还使用含“拍拍贷”字样的企业名称亦侵害了前述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故伍伍壹请求法院判令拍拍贷公司停止在其网站及公司名称中使用“拍拍贷、PPDAI”字样。 把握“第一案”的法律管理意义 互联网金融第一案的法院审判结果给众多处于正常运行中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既传达了正面的肯定信息,同时又给出了负面的警惕信息。互联网金融企业法律人员,应深入研究这些具有代表性的第一案,把握案件所折射出的管理意义。笔者结合自身实践,认为从第一案中可得出如下启示。 在合同管理方面。利用电子合同快速、批量签约是互联网金融利用互联网技术降低交易成本的重要举措。电子(点击)合同是互联网金融平台运作的基础性法律文件。如何拟定有效的合同文本,安排高效的签约方式,是互联网金融平台管理的重大事项。 对于平台来说,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以下合同体系:平台注册协议、平台服务协议、第三方服务协议、担保协议、借款或投资协议。其中平台服务协议可能有融资服务、居间服务、顾问服务等协议;第三方服务协议可能有第三方支付服务、存管或托管服务、信用评级服务、风控服务等协议;担保协议可能有抵押、质押、保证、回购等协议。 在网络小贷案中,可看出平台合同中的管辖权条款至关重要。因为网络小贷公司的借款人来自互联网上,地理归属地可能是全国任何一个地方,平台如果不做出适当的管辖权设置,一旦发生诉讼,将可能产生各种的管辖法院,致使平台诉讼成本无谓增大。 在P2P催收案中,平台合同的授权与告知条款也非常重要。平台两端分别连接着无数的投资人(资金)和融资人(项目),只要有一端发生问题,平台即可能被卷入其中。如果事先没有适当的告知、授权和纠纷解决机制安排,那么平台很容易因其中间地位而成为“众矢之的”。假设“点融网”没有将“不良债权”主动接过来,代表投资人去主张权利,而是放任投资人分别去追索或者完全坐视不管,那么“点融网”的这笔金额不大、但涉及80多人的业务,将极大损害该平台的客户体验,严重的有可能导致“平台塌陷”。 在诉讼管理方面。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所有合同都是电子的,存在易篡改、易伪造的特点。在发生争议时,诉讼资格的确认、证据的保存、举证等问题,是平台诉讼管理须重点考虑的事项。这一方面依赖于合同条款的设计,另一方面依赖于一些特定的技术。 在股权众筹融资案中,“人人投”很明智地通过《委托融资服务协议》获得诉讼主体资格,将86位投资人的诉讼权利集合在平台公司名下。P2P催收案,同样如此。“点融网”通过债权承接取得诉讼主体资格,才有了好的客户体验。诉讼管理中的一个难点,是证据问题。在网络小贷案中,法院认定“通过公证提取的《贷款合同》等,其所含的数据电文,在功能上已经具有原件的证据效力。该数据电文,随时可以提取,且被告也未表明存在更改迹象,符合证据的真实性要求。” 可以看出,公证是对电子证据取证的一种有效方式。但公证存在费用高、程序繁琐、异地公证难等缺点。基于此,很多互联网金融平台寻求成本更低、更便捷,同时又受司法保护的证据保存方式。 CA认证即为一种有效的证据固定、保存方式。CA认证是指由负责发放和管理数字证书的权威机构作为电子商务交易中受信任的第三方,为电子签名相关各方提供真实性、可靠性验证的活动。通过CA认证,相当于有个可信赖的第三方为平台的数据电文、电子签章出具了客观的介绍信,保证了平台出示的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同时证据形成与交易完成同步,可以满足平台海量数据处理的要求。 在知产管理方面。在P2P商标侵权案中,国内首家P2P平台“拍拍贷”网的运营主体,在使用“拍拍贷”标识之前后多年时间里,居然未主动将“拍拍贷”这三个字申请商标注册,导致被他人抢先一步注册。虽然最后法院以“商标注册申请人无权禁止他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已使用的标识”为由驳回了商标持有者的请求,但这提醒了广大平台一定要一开始即注重商标的查询与注册工作。 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中,特别是P2P、互联网基金销售等业务中,经常出现大量名称类似的产品。如余额宝、现金宝、理财宝、零钱宝、薪金宝等,这些产品开始推广时,如不注重知识产权申请,很有可能被一些投机者抢先注册,一旦产品做大,则会引来一系列的诉讼或索赔。这就要求企业产品部、品牌部开始设计产品、制订宣传计划时,即应邀请法务部参与,做好商标检索、查询与注册工作,以防范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在营销管理方面。互联网金融平台及其产品,一般都是新设立或新推出的,都还未被消费者所知晓。这就需要营销推广,即互联网行业上的所谓“流量导入”。因为销售、交易均在互联网上进行,生产者与消费者、生产者与生产者之间均是素未谋面,也不需要见面,这导致互联网上的营销有其自身特点。它往往体现为互联网上的有意或不经意的虚假宣传、夸大承诺、相互诋毁等现象严重。 互联网金融平台事实上也存在这样的现象,而且一旦发生,对受害的平台影响是非常大的。如P2P评级案中,短融网之所以积极提起诉讼,是因为市场上的一些评级行为对其平台已造成不利影响。作为互联网金融平台,在设计和实施营销方案时,不仅需要考虑如何快速传播,也要考虑如何合法、合理地传播。 在底线管理方面。“底线”即是否涉嫌触犯刑法,是互联网金融平台能否持续运作的根本,也是平台不可逾越半步的边界。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目前尚处于宽松的监管环境,这给很多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金融模式进行犯罪,创造了一定条件。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是金融,金融的核心在于风险控制,而风控的基础即在于不可触犯法律。 作为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一定要注意把握自身底线。特别是互联网金融法律从业人员,如果身处有问题的平台,对于资金的流向一定要保证知情权。在P2P非法集资第一案以及众多的P2P跑路事件中,要么没有法务人员,要么法务人员只知晓资金“怎么进”,对资金“怎么出”却一无所知。这种情况下,法务人员要充分揭示风险,如不奏效,则应及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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