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规则的12条基本原则(极简版 议事规则的12条基本原则(极简版) 第1条 动议中心原则:动议是开会议事的基本单元。“动议者,行动的提议也。”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是一系列明确的动议,它们必须是具体、明确、可操作的行动建议。先动议后讨论,无动议不讨论。 第2条 主持中立原则:会议“主持人”的基本职责是遵照规则来裁判并执行程序,尽可能不发表自己的意见,也不能对别人的发言表示倾向。(主持人若要发言,必须先授权他人临时代行主持之责,直到当前动议表决结束。) 第3条 机会均等原则:任何人发言前须示意主持人,得到其允许后方可发言。先举手者优先,但尚未对当前动议发过言者,优先于已发过言者。同时,主持人应尽量让意见相反的双方轮流得到发言机会,以保持平衡。 第4条 立场明确原则:发言人应首先表明对当前待决动议的立场是赞成还是反对,然后说明理由。 第5条 发言完整原则:不能打断别人的发言。 第6条 面对主持原则:发言要面对主持人,参会者之间不得直接辩论。 第7条 限时限次原则:每人每次发言的时间有限制(比如约定不得超过2分钟);每人对同一动议的发言次数也有限制(比如约定不得超过2次)。 第8条 一时一件原则:发言不得偏离当前待决的问题。只有在一个动议处理完毕后,才能引入或讨论另外一个动议。(主持人对跑题行为应予制止。) 第9条 遵守裁判原则:主持人应制止违反议事规则的行为,这类行为者应立即接受主持人的裁判。 第10条 文明表达原则: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不得质疑他人动机、习惯或偏好,辩论应就事论事,以当前待决问题为限。 第11条 充分辩论原则:表决须在讨论充分展开之后方可进行。 第12条 多数裁决原则:(在简单多数通过的情况下)动议的通过要求“赞成方”的票数严格多于“反对方”的票数(平局即没通过)。弃权者不计入有效票。 按其需要,议事程序的规定可以或繁或简,议事规则的基本精神却是非常简约清晰的,大致来说有五项:权利公正、充分讨论、一时一件、一事一议、多数裁决。 第1项和第5项是现代文明所长期追求并正在努力贯彻的,已经形成了广泛的共识。 第2、3、4三项则提供了议事规范落实的技术保障,能够有效地纠正或避免在会议中常遇到的发散跑题、一言堂、打断他人发言,甚至恶意揣度、粗言相激、肢体相争等不文明的现象。 不难看到极简版的十二条原则,大多数是在操作层面上促进效率和达成目标的规定。 总之,“罗伯特议事规则”有非常精巧且实用的安排,成为促进文明议事和高效决策的强有力的工具。现代社会的各类团体和组织发展到目前阶段,实践议事规则变得更有用、更有益、也更绕不过去了。 我们把现代文明的议事精神精炼成为十二条原则,凸显了三个特点: 1.约定性,即规则明示在前,对事不对人; 2.工具性,凡事不往道德上扯,能用工具来解决的绝不无端拔高和指控; 3.价值中性,旨在凝聚组织认同,提高运作效率,平衡多元利益,通过文明议事来说服、辩论、妥协,从而形成有效果的行动。 议事规则是落实公司治理的工具,是一种推进社会诚信和程序正当的有效工具。它作为一种精巧平衡的制度设置,无论对上还是对下,既促进积极平衡,又是保护,也是适当的约束。 怎样博弈,使自己的主张和利益得到贯彻?怎样结盟,从分分合合中争取多数?怎样规制,通过文明的程序达到正义?等等。开会、商讨、劝说、谈判,于是无一不需要有正式或简化的议事规则。 议事规则就是这样一套细则,来落实组织的效率、公义、和谐。通过操作实践,能使人类的合作“有效地扩展和持续地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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